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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24-07-2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
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武汉东
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
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监管
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4-063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修改: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
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作出决议。
                                             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修改: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
保本型产品;                                 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划正常进行。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
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
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       公告。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2017 年版)制度即行废
                                             过之日起实施,原(2022 年版)制度即行废
止。
                                             止。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