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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10-3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EAST LAKE HI-TECH GROUP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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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有效沟通,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良好的资

本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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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以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的资本
市场形象;
     (二)通过建立与资本市场之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形成更好的反

馈机制,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治理水平;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获得投资者信任,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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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三)设立公司网站,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
     (四)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及其他新媒体平台;
     (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及传真回复;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行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和
查看公司传真、邮箱,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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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
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
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
址: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
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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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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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跟踪、学习和研究
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
式与投资者沟通;
     3.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5.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6.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8.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9.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10.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适时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1.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
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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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
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支
持。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投关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公司
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包括信息简报、运营月报、公司宣传
推介资料、总结材料、产业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报告、财务预算报告、
决算报告等。
     2.根据投关工作需要,为投关人员参加公司内部的运营会议、品
牌宣传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提供便利。
     3.根据投关工作需要及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配合进行资
料搜集整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提供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4.根据投关工作需要,品牌宣传部门配合策划、筹备资本市场宣
传稿件,共享媒体资源渠道,协力对公司进行资本市场品牌宣传,同
时公司重要对外宣传稿件及资料需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把关。
     5.根据需要积极配合落实其他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积
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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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与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
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不得以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
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
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或其他公开平台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向投资者答复,应当审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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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得迎合市场热点或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除非得到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由参与
调研人员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活动中
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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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并印发之日起实施,
修改亦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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