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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田汽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4-02-03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 2024—020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通讯
  董事会的通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会议以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 11 名,实际出席董事 11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治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 2024 年 2 月 2 日,共收到有效表决票 11 张。董事会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决议如下:

       (1)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有关具
  体事宜。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份总数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股数
                                               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四)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二家,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
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四家,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五)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五)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录;
织的培训。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姐妹等);                                       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直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人员;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六)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禁止的人员;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补选的独立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   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行职务。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还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计、咨询或者核查;
职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讨论;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定的其他职权。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体情况和理由。
计和咨询。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章程以上所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采取的措施;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公司是否采用有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
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当至少保存十年。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
(五)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  (五)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审计/内控委员会拟定后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审计/内控委员会拟定后提交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审议。                                议。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披露。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愿,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更好地听取中小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股东的诉求。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东关心的问题。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愿,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更好地听取中小股东的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诉求。
媒体上予以披露。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份)的派发事项。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进行调整。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出专
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
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进行专项说明:                                 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的要求;                                       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用;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明。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权的股份数。出席会议并拥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   数。出席会议并拥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和股东代理人,应当为参会登记日进行参会登记   应当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且实际出席会议的
且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有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有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准,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准,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由会   决权的股份总数由会议主持人于会议正式开始时宣
议主持人于会议正式开始时宣布。               布。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数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股数为
                                             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
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
                                             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
                                             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
                                             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
  (2024 年 2 月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