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30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票及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向董事会秘
书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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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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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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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
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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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北京巴士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1 年 4 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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