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德:ST瑞德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4-07-06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4-04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董事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收到董
事长兼总经理江洋先生、财务总监朱三高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江洋先生因个人原因,
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总经理职务;朱
三高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江洋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江洋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洋先
生持有公司 250 万股股份,后续江洋先生仍将按照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增
持计划完成股份增持。
江洋先生及朱三高先生在任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以上人员
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付玉春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
付玉春先生。公司将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聘任朱三高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王晓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中聘任财
务总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前审议通过。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
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
员在专业能力、工作经验上能够很好地与岗位职责相匹配。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
附:
付玉春先生简历
付玉春先生:中国籍,197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付玉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朱三高先生简历
朱三高先生:中国籍,1986 年出生,管理学学士,曾就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三高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90 万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持
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
王晓辉先生简历
王晓辉,男,中国籍,1984 年出生,中共党员,会计学专业,管理学学士。曾任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高级经理,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潍坊亚
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
王晓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