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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化东宝:通化东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3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组成合规,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当战略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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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事项的,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
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的,在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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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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