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通化东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3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组成合规,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当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的规定,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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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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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的,在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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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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