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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7-22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股份”)
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安徽华塑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综合考虑
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和股东的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
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
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公司
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
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应兼具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
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发展
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
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四、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资金
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方式回报股东。现金分红比例及具体分红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
司实际经营状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
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事项,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一次。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
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分配时间
    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和资
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
会应向股东大会做出特别说明。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募
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
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意见并经监事会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自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充分论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需经董
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
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八)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