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2024-07-22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一、三年目标利润规划完成情况
2023 年度,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确
定的目标利润为净利润 60,702 万元,实际完成 3,017 万元,未能完成公司确定
的目标利润。
二、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
1.公司作为商业一类普通制造型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开展超额利
润分享方案规定的条件。
2.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创造能力与战略发展要求有差距,若剔除市场因素,
依然满足本年度对目标利润的考核要求。
3.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
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综上,公司考虑市场因素的变化,根据实际调整公司经营目标,符合市场导
向,具有开展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
三、2024 年度目标利润计算基础
(一)公司年度考核目标
根据 2023 年实际经营业绩以及公司实际,考虑到市场因素,2024 年度考核
目标确定为净利润 25,500 万元。
(二)按照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2023 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 0.46%,测算 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为 2,934
万元。
(三)公司近三年平均利润
2021-2023 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为 41,258 万元,近三年实际净利润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三年平均值
净利润 78,544 42,212 3,017 41,258
(四)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发展背景及主营业务情况,公司原选取了新
疆天业、君正集团、滨化股份、天原股份、北元集团、中泰化学等 12 家 A 股上
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由于鸿达兴业已退市,剔除后按照 11 家对标企业测
算,测算出本行业利润平均水平。详见下表: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
序号 证券代码 企业名称
(%)
1 600075.SH 新疆天业 -7.52
2 002002.SZ 鸿达兴业 已退市
3 601216.SH 君正集团 10.40
4 601678.SH 滨化股份 3.38
5 000510.SZ 新金路 -13.06
6 600929.SH 雪天盐业 10.26
7 603299.SH 苏盐井神 13.99
8 600277.SH 亿利洁能 -3.25
9 000635.SZ 英力特 -34.51
10 002386.SZ 天原股份 0.53
11 601568.SH 北元集团 2.76
12 002092.SZ 中泰化学 -11.81
平均值净资产收益率 -2.62
经测算,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62%,根据行业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计算的公司净利润为-16,453 万元。
四、2024 年度目标利润确定
(一)2024 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
根据上述年度利润考核目标值、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和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四种标准,分别计算目标
利润,并取利润水平最高者作为年度目标利润值。
(二)2024 年度目标利润值
1.公司的年度净利润考核目标(25,500 万元)。
2.按照公司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2,934 万元)。
3.公司近三年平均净利润(41,258 万元)。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净利润(-16,453 万元)。
取以上四项中最高值净利润 41,258 万元作为公司超额分享目标利润。
(三)2024 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五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根据以上测算情况,公司 2024 年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五年目标规划值偏低,
主要是由于公司所处行业持续低迷,公司主产品 PVC 市场价格下跌较大,行业内
企业利润水平普遍下降。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
(一)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为公司当年超额利润的 30%,即: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年度实现净利润-年度目标净利润)*30%
(二)超额利润分享额的分配规则
1.公司在合并范围内按照类别统一分配,董事会决策各层级人员分配比例。
2024 年度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如下:
序号 类别 分享比例
1 董事、高管以及其他班子成员 4.25%
2 副总师 2.26%
3 中层正职 11.55%
4 中层副职、工匠大师 13.35%
5 主管、高级工程师、工匠 18.45%
6 副主管、工程师、能工巧匠, 25.02%
7 班组长、发明人 25.12%
合计 100%
2.根据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情况,且满足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满 1 年以上,预
计激励对象 474 人,约占公司总人数的 17.78%,小于总人数的 30%;董事、高管
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为 4.25%,小于超额利润分享额的 30%。
3.激励对象每年因超额利润分享获取的收益不高于当年工资与绩效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