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春秋航空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8-05
证券代码:601021 证券简称:春秋航空 公告编号:2024-036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8 - 2024/8/9 2024/8/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
数(以下简称“可分配股份”)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
(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分配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78,548,80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 1,733,39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数为 976,815,408 股,以
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83,770,785.6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76,815,408×0.70)÷978,548,805≈0.6988 元。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988)÷
(1+0)=前收盘价格-0.698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8 - 2024/8/9 2024/8/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自行发放
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秋包机旅行社有限公司、上
海春翔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春翼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3 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
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3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红利分配的问题咨询,请联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353088
特此公告。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