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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齿前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2024-01-13  

     杭齿前进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一二年年度股东
大会第一次修订,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二○一九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二○二三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对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董事会的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
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杭州前进齿
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
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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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
6 名,董事会以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其中由股东杭州萧山产业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推荐 5 名董事候选人,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1 名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六条 董事长由股东杭州萧山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以全体董事中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设
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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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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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及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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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
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应当于定
期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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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特快
专递或挂号邮寄,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缩短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二十二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通知
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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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七章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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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会
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以及相关人
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有效期;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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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
件表决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
它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
程录音。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
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
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
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
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
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
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八章     会议的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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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
临时董事会议案;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九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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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十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本规则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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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
人员。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公
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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