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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旗滨集团:旗滨集团关于收回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的公告2024-07-02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8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回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33 名持有人因发生离职或考
核年度发生降职等岗位、职务变动,或存在已不符合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情形,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拟对上述人员持有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
(或全部)份额合计 3,767,745.7 份进行收回。


    一、持有人份额收回依据

   (一)公司《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第八章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之“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之(三)~(六)
项的相关规定。有关权益处置条款规定如下:
   1、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前,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
则取消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
   2、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但是仍满足本期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
绩考核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后两个职位所对应的职位级别、职
位考核要求、在职时间对其进行考核,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下调,且不满足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
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

                                    1
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
   3、持有人发生离职、职务下调情形的,其被取消的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
划收回,在法定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出售后以初始购买价格
与出售所获资金(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归
公司所有。
   (二)公司与持有人签署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当持有
人持有的(全部)部分不能归属或被取消的份额时,应由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决定收回,返还对应权益价款(按初始购买价格与市价之孰低值)给持有人,处置
权益剩余的资金归公司方所有的相关内容。


    二、份额收回人员及数量

   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33 名持有人因发生离职或考核年度发
生降职等岗位、职务变动,或存在已不符合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情形,2023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拟对上述人员持有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或全
部)份额 3,767,745.7 份进行收回。
    1、艾芳、赵辉、孙克敬、邹崇力、陶靖靖、喻云斌、刘屹、贾小刚、李琳、
王燕萍、杨玲霞、宫汝华、龚小龙、吴福泉、章奇、董小更、栾淏天、陈祥泳、
冯国江、江明、潘斗元、刘侃、雍敏、欧阳晓东、靳凯歌、左琪等26人,因在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前已办理了离职手续或存在已不符合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情形,公司拟取消上述持有人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及所持全部份额。上
述持有人被取消的份额数量合计为3,674,216份,其中:艾芳46,968.0份、赵辉
154,500.0份、孙克敬77,250.0份、邹崇力154,500.0份、陶靖靖77,250.0份、喻
云斌48,451.2份、刘屹154,500.0份、贾小刚412,000.0份、李琳112,599.6份、
王燕萍123,600.0份、杨玲霞154,500.0份、宫汝华573,627.6份、龚小龙36,832.8
份、吴福泉154,500.0份、章奇154,500.0份、董小更49,728.4份、栾淏天77,250.0
份、陈祥泳20,600.0份、冯国江77,250.0份、江明77,250.0份、潘斗元77,250.0
份、刘侃412,000.0份、雍敏99,992.4份、欧阳晓东154,500.0份、靳凯歌77,250.0
份、左琪115,56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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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翁晓东、李忠、邱志江、谢庆添、陈环艺、张海滨、陈玉顺等7人,因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发生了降职等岗位、职务变动,公司拟取消上述持有人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份额。上述持有人被取消的份额数量合计为93,529.7
份,其中:翁晓东11,838.5份、李忠2,751.4份、邱志江31,323.3份、谢庆添2,959.6
份、陈环艺2,963.0份、张海滨32,169.9份、陈玉顺9,524.0份。
   综上,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上述 33 名持有人的部分(或全
部)份额数量合计为 3,767,745.7 份。


    三、收回份额价格及回购资金总额

   按照公司《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持有人份额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在
锁定期满后应返还持有人份额初始购买价格或出售该份额对应股票所获资金之
孰低值,并应考虑除权、除息的调整因素。
    1、艾芳、赵辉、孙克敬、邹崇力、陶靖靖、喻云斌、刘屹、贾小刚、李琳、
王燕萍、杨玲霞、宫汝华、龚小龙、吴福泉、章奇、董小更、栾淏天、陈祥泳、
冯国江、江明、潘斗元、刘侃、雍敏、欧阳晓东、靳凯歌、左琪等26人,被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取消、收回的份额数量合计为3,674,216份,上述取消、收回的
份额,在锁定期满后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1元/份*收回份额数量,
或4.12元/股*收回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与出售所获资金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结合公司目前的股票市价情况(大于4.12元/股),上述26名持有人被取消、收回
份额应返总金额预计为3,674,216元,其中:艾芳46,968.0元、赵辉154,500.0
元、孙克敬77,250.0元、邹崇力154,500.0元、陶靖靖77,250.0元、喻云斌48,451.2
元、刘屹154,500.0元、贾小刚412,000.0元、李琳112,599.6元、王燕萍123,600.0
元、杨玲霞154,500.0元、宫汝华573,627.6元、龚小龙36,832.8元、吴福泉
154,500.0元、章奇154,500.0元、董小更49,728.4元、栾淏天77,250.0元、陈祥
泳20,600.0元、冯国江77,250.0元、江明77,250.0元、潘斗元77,250.0元、刘侃
412,000.0元、雍敏99,992.4元、欧阳晓东154,500.0元、靳凯歌77,250.0元、左
琪115,566.0元。
    2、翁晓东、李忠、邱志江、谢庆添、陈环艺、张海滨、陈玉顺等7人,被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取消、收回的份额数量合计为93,529.7份,上述取消、收回的份


                                      3
额,在锁定期满后以该份额对应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1元/份*收回份额数量,
或4.12元/股*收回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与出售所获资金之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结合公司目前的股票市价情况(大于4.12元/股),上述7名持有人被取消、收回
份额应返总金额预计为93,529.7元,其中:翁晓东11,838.5元、李忠2,751.4元、
邱志江31,323.3元、谢庆添2,959.6元、陈环艺2,963.0元、张海滨32,169.9元、
陈玉顺9,524.0元。
   结合公司目前股票市价情况,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上述 33
名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份额的价格为 1 元/份,或该部分份额对应股份的收
回价格为 4.12 元/股。上述 33 名持有人被取消、收回份额应返总金额为
3,767,745.7 元。
   上述 33 名持有人被取消、收回份额的应返款项,全部以 2023 年员工持股计
划的自有资金支付。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在法定锁定期满后,从
出售该份额对应的股票所获资金中予以支付,剩余资金归公司所有。


    四、本事宜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回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份额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持有人份额进行收回。
    2、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同意员工持股计划收回上述部分持有人份额的事宜。
    3、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对部分持有人持有的份额(3,767,745.7 份)进行收回。


    五、备查附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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