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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华新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4-09-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华新材”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巍
华新材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8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8,634.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17.39 元,并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为 34,534.00 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瀛华控股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已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
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
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
造成的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吴江伟、吴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金茶仙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

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

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强彪、丁兴成、陈静华、任安立、马伟文、

冯超军、周洪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
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7.39 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
 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期       现股份锁定期(注)
                                控股股东、实际
       东阳市瀛华控股有限公司、
 1                              控制人及其一致   2027 年 8 月 14 日   2028 年 2 月 14 日
       吴江伟、吴顺华、金茶仙
                                行动人
 2     潘强彪、丁兴成                 董事       2025 年 8 月 14 日   2026 年 2 月 14 日
       陈静华、任安立、马伟文、
 3                                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 8 月 14 日   2026 年 2 月 14 日
       冯超军、周洪钟

       注: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
 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张现良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