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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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00 在洪田科技南通总部一楼
会议室(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韩通路 18 号)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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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
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91,81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433%。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依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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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9,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5%;反
对 78,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5%;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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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0,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3%;反对 7,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810,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
对 7,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20,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3%;反对 7,6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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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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