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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博特: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公告编号:2024-083

转债代码:113650               转债简称:博 22 转债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80,000            280,000          2024 年 12 月 24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相应限
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
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详见
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
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与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
司有权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吴华明、张建业、王涛、邱建军,合
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8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上述人员持有剩余股权
激励限制性股票为 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755236),并向中登公司申
请办理了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8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2,580,000        -280,000     12,3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20,314,119               0   420,314,119
股份合计                       432,894,119        -280,000   432,614,119

    备注:以上数据依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的总股本计算,因公司可转债
处于转股期,股份总数存在变动可能,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
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为本次回购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
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