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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模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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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模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南模
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南模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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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于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发出的《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15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琥珀路63
弄1号M08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费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1,147,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
有的股份数1,240,230股,下同)的比例为66.66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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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
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575,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2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
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572,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或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16,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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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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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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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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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45,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1,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反对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32,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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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反对15,8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45,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1,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反对1,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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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方模式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⒛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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