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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特气体: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5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4-095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1 月 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
东侧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5
普通股股东人数                                                     10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2,554,21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2,554,21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3.908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3.908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石
思慧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万灵芝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52,507,392 99.9109 34,474 0.0656 12,348 0.0235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1        《关于聘任华 588,6 92.632 34,47 5.4248 12,34           1.9431
          兴会计师事务     71          2     4             8
          所(特殊普通
          合伙)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 1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维、蔡嘉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