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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力威: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4-20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力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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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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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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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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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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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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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
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委托人或其代理人
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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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
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
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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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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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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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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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
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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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
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董事会行使。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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