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4-12-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恒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4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至 24 日对华恒生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
员为饶毅杰、郭飞腾、区绮琳。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恒生物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恒
生物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
工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
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华恒生物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记录和决议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
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本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信息披露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银行
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
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高管以及财务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及再融资募集资金均已
分别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
募集资金。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
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
露文件,核查了华恒生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
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恒生物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2024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53,903.41 万元,同比增加 12.8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16,989.37 万元,同比下降 46.90%,主要系缬氨酸产品价格较去年同期
下降,同时,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相关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针对 2024 年 1-9 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若未来市场竞争持续加剧、新投建项目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出现其他不利变化,
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保荐机构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保持关
注。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恒生物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 2024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
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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