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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西磁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2-16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6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的议案》,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份变动管
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
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
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
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监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
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
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
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
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股
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
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

   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
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
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本公司知
悉该等事项后,按照本规则第六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
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
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本制度的,北交所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行。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