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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钢研高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0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2 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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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律师、李佳瑶律
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钢研高纳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结合公司《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而出具,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钢研高纳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高纳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高纳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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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研高纳董事会于2025年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http://www.szse.c
n/index/index.html)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投
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公司定于2025年2月10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长孙少斌先生因未能现场出席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曹爱军代为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10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
村19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公告通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
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股凭证,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04人,代表股份353,993,2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312,963,0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3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
表股份41,030,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3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03人,代表股份41,030,47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5.2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2人,代表股份41,030,
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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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通讯会
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4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
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师对于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见
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站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
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会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周武平先生、胡杰先生、曹爱军先生、张国强先
生、李永乐先生、王兴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周武平,同意股份数:352,580,97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18,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5579%。

    周武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胡杰,同意股份数:352,580,465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6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1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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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曹爱军,同意股份数:352,580,465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1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5567%。

   曹爱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张国强,同意股份数:352,580,46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17,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5567%。

   张国强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李永乐,同意股份数:352,580,458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17,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5567%。

   李永乐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王兴雷,同意股份数:352,580,461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17,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5567%。

   王兴雷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
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庄仁敏女士、刘洪德先生、武长海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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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候选人:独立董事庄仁敏,同意股份数:352,649,66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8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7254%。

    庄仁敏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候选人:独立董事刘洪德,同意股份数:352,649,67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86,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7254%。

    刘洪德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候选人:独立董事武长海,同意股份数:352,64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62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68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7254%。

    武长海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金戈女士、丁贺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3.01.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金戈,同意股份数:352,522,644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58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559,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4158%。

    金戈女士当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3.02.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丁贺玮,同意股份数:352,522,641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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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58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559,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6.4158%。

    丁贺玮先生当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3,712,344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6%;反对209,14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弃
权71,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749,54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3%。反对209,14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7%;弃权71,7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
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

    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4项议案,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
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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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后附盖章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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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楠


                                 承办律师:
                                                      贾向明




                                                      李佳瑶



                                                  202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