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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研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5-03-03  

证券代码:301602      证券简称:超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3月3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3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77号汕头市超声仪
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1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

    4、召集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德来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53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364,643,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5.13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353,20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2.460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3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2,63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671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
权代表共3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42,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2.6715%。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
表决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并提交工商
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58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反对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26%;弃权14,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82,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752%;反对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2%;弃权14,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因上市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553,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反对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65%;弃权29,4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3,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165%;反对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1%;弃权29,4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程秉律师、周姗姗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