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27,753,643 股,并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11,014,571 股,其中有流通 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8,646,41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9.85%; 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2,368,15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1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222,44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3 月 4 日(星期二)锁定期届满并 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回 购注销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1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投资者 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首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首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首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222,445 股,约占网下 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40%。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4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222,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5,255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 剩余限售股数量 限售股类型 (股) (%) 量(股) (股) 首次公开发 行网下配售 1,222,445 1.10 1,222,445 0 限售股 注: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 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8,646,419 79.85 -1,222,445 87,423,974 78.75 首发前限售股 83,260,928 75.00 0 83,260,928 75.00 首发后限售股 1,222,445 1.10 -1,222,445 0 0.00 2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4,163,046 3.75 0 4,163,046 3.7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2,368,152 20.15 +1,222,445 23,590,597 21.25 三、总股本 111,014,571 100.00 0 111,014,571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 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 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杜惠东 秦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