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千金药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5-02-1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国投”)、淮安市列邦康
泰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千金湘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28.92%的股权;拟
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株洲国投及黄阳等 20 名自然人持有的湖南千金协力药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协力药业”)67.06%的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
购买钟林波持有的千金协力药业 0.94%的股权,合计购买千金协力药业 68.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千金湘江药业 28.92%的股权和千金协力药业 68.00%
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
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