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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广网络:关于贵广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2025-02-25  

   证券代码:600996              证券简称:贵广网络           公告编号:2025-011
   债券代码:110052              债券简称:贵广转债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广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110052      贵广转债    可转债债券停牌     2025/2/28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3 月 4 日
          兑付本息金额:113 元人民币/张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3 月 5 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3 月 5 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2 月 27 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3 月 4 日
          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贵广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
   条件将贵广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74 号文核准,贵州省广播电视
   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公开发行了 1,600 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60,000 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
   日起 6 年,即自 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
   管决定书[2019]47 号文同意,公司 16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贵广转债”,债券代码“110052”。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贵广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
司将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113%(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
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贵广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3 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贵广转债将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 年 2 月 27 日为贵广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
贵广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贵广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贵广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4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3 月 4 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广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贵广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13 元人民币/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3
月 5 日。
    五、兑付办法
    贵广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贵广转债相
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2 月 28 日起,贵广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3 月 5 日起,贵广
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3%(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
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0.4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
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
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
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3.0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
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
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113.0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4115592

    特此公告。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