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邦股份: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2-26
证券代码:603285 证券简称:键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72 号),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6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74,600.00 万元,扣除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的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8,254.8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345.20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51Z0010 号)。
公司已经对上述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其中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同时调整部分募投项目
的实施方案或建造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项目相关事项,同意根据项目变更,增设募集资
金账户,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01)。
根据项目变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
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原协议相应终止。上述重新签订的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重新签订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投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元) 资项目名称
山东键邦新 中国工商银行 环保助剂新
材料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1608004529200666668 73,654,052.28 材料生产基
限公司 金乡支行 地建设项目
注 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
注 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不包括尚未到期的现金管理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变更后的“环保助剂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符合
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企业投资项目要求,并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项目代码:2502-370800-04-01-206387),公司将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等
工作完成后逐步安排资金投入,并进行后续建设。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0800452920066666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助剂新材料及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5 年 1 月,经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甲方将“环保助剂新材
料及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变更为“环保助剂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均不变,对部分建造内容
进行调整。
现继续使用本账户(账号为 1608004529200666668)作为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73654052.28 元,本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
助剂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
协议生效后,甲方、乙方和丙方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相关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
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