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2025-02-27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2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二审判决金额为 35,861,199.9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
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武汉博瑞弘”)、胡淑君、马全海、关章荣、荣筱媛、吴艳芳、王玉琼、叶艳丽、
马全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
或“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6 月,基蛋生物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
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武汉博瑞弘、胡淑君、马全海、关章
荣、荣筱媛、吴艳芳、王玉琼、叶艳丽、马全新因股权转让纠纷向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第三人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金
额合计 55,537,173.19 元(不包含诉讼费)。诉讼机构名称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
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武汉博瑞弘、胡淑君、马全海、关章荣、荣筱媛、吴艳芳、王玉琼、叶艳丽、马
全新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 0192 民初 1423 号、
(2024)鄂 0192 民初 1326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8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513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741 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9 号、2024)
鄂 0192 民初 8578 号、(2024)鄂 0192 民初 9889 号、(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 年 1 月,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二审立案受理通知。近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案件一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1423 号、(2025)鄂
01 民终 320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
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 3,560,293.8 股,支付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股份收购款 17,788,418.77 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79,893 元,由上诉人武汉博
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二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6 号、(2025)鄂
01 民终 323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
告胡淑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48,000 股,支付原
告胡淑君股份收购款 2,238,357.86 元;
二、驳回原告胡淑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6,921 元,由上诉人胡淑君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三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8 号、(2025)鄂
01 民终 324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
告马全海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910,000 股,支付原
告马全海股份收购款 4,546,664.4 元;
二、驳回原告马全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6,750 元,由上诉人马全海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诉讼四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1513 号、(2025)鄂
01 民终 325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
告关章荣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3,404 股,支付原
告关章荣股份收购款 166,897.56 元;
二、驳回原告关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275 元,由上诉人关章荣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诉讼五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1741 号、(2025)鄂
01 民终 328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
告荣筱媛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70,000 股,支付原
告荣筱媛股份收购款 349,743.42 元;
二、驳回原告荣筱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4,316 元,由上诉人荣筱媛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诉讼六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1329 号、(2025)鄂
01 民终 326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原
告吴艳芳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26,000 股,支付原
告吴艳芳股份收购款 629,538.15 元;
二、驳回原告吴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6,609 元,由上诉人吴艳芳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诉讼七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8578 号、(2025)鄂
01 民终 321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
原告王玉琼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120,000 股,支
付原告王玉琼股份收购款 5,595,894.65 元;
二、驳回原告王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31,335.5 元,由上诉人王玉
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诉讼八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9889 号、(2025)鄂
01 民终 322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
原告叶艳丽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3,404 股,支付
原告叶艳丽股份收购款 166,897.56 元;
二、驳回原告叶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275 元,由上诉人叶艳丽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九)诉讼九判决情况【案号:(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2025)鄂
01 民终 327 号】
1、一审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购
原告马全新持有的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876,400 股,支付
原告马全新股份收购款 4,378,787.56 元;
二、驳回原告马全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11,035 元,由上诉人马全新
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