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监事会关于核实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2014-07-18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核实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8 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
权》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
符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因离职等原因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之外,公司本次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解 冻 吴 丁
周清平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