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第十七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关于核实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2014-07-18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关于核实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8 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
权》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考核年度
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明确的其他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签署人:
张利平 海 闻
孙建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