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关于公司A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5-08-05
关于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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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15)第 021 号
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科”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万科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
下简称“《备忘录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 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达就万科激励计划 2015 年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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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信达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
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行权价格调
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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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行权价格调整的授权与批准
1.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 2011 年 4 月 8 日召开
的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上述股东大会同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股票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2 《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初始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8.89 元,公司董
事会已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公司 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利
润分配分配方案将行权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8.07 元,信达已就上述行权价格调整
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1.3 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5.0 元(含税)。2015 年 7
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通讯表决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A 股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行权价格自人民币 8.07 元调整为人民币 7.57 元。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所履行的上述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 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和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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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如下: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调整前的行权
价格)-V(每股的派息额)。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8.07 元,
2014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每股派息额为人民币 0.5 元。本法律意见书 1.3
所述之公司董事会会议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上述规定将行权价格调整
为人民币 7.57 元。
经核查,信达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 行权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
续。
4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授权和批准,行权价格调整的方
法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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