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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 科A: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债权人通知书2015-09-0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债权人通知书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15-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人民币 100 亿元额度内回购公司 A 股股
份的议案已经 2015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大会、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2015 年 9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
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
民币 13.20 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 75,757.6 万股,占本公司目
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6.8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凭有效债
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
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
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5 日
    2、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联系电话:+86(755)25606666 转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传真:+86(755)25531696(传真请注明:转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梁洁,徐璐
    3、债权申报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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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本公司章程约定的所需凭证的
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邮寄或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
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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