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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 科A:第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5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2017年半年度衍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为锁定外币借款汇率变动产生的风险,公司针对20.25亿美元外币借款签署了远期外汇
契约(DF)。DF 在外币借款的期限和金额范围内,通过锁定远期汇率,控制汇率变动风
险。
    同时,为锁定利率变动产生的风险,公司针对3.61亿美元及50 亿港元的浮息借款签署
了相对应的利率互换合约(IRS),其中3.61亿美元的利率互换合约(IRS)本期到期;公司
按照浮动利率向合约对手方收取利息,以向债权人支付其应收取的浮动利息,同时按照固定
利率向合约对手方支付利息。 IRS 在相关港元借款的期限和金额范围内,通过锁定远期利
率,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DF、IRS等金融工具避免了外币借款由于汇率、利率变动过大可能
造成的损失,公司有关安排审慎合理。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

规定的事项发生。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康典、刘姝威、吴嘉宁、李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