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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能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2017-04-08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七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预计的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中的正常交易行为,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二)报告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
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三)同意公司编制的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的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子公司互相担保)
发生额为人民币 264,788.82 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66,376.29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35.47%。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内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资金往来,未发
现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占用
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在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遵守了上述《通知》等有关监管政

策的规定,无任何违规情况。



    五、关于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2016年度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核查,现出具独立意
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金融业务全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相关存款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季支付,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二)报告期内,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不存在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贷款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风险。
    (三)报告期内,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单位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单位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提供的审计资
质文件,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资质。
    (三)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单位。


    七、关于中华水电对所属芒线电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华水电对所属芒线电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中华水电对所属芒线电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能
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同意中华水电对所属芒线电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
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