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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能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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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381/FY/2018-210 号



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丁明明律师和董萌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七届八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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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由
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
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七届八
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40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熊佩锦先生主持会议,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892,602,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 72.9628%,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人均为截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星
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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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7,691,3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额 为 2,900,294,35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73.156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按现有持股比例参与创新投增资的议案》;

         3.《关于为丰达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
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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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修 改 公 司 < 章 程 > 部 分 条 款 的 议 案 》 , 该 议 案
2,894,697,3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070%),5,597,01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1930%),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954,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55.4091%),5,597,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44.5909%),0 股弃权。



         2. 审 议通过 《 关于按 现 有持股 比 例参与 创 新投增 资 的议案 》 , 该议 案
2,894,832,3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117%),5,462,01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1883%),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089,9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56.4846%),5,462,0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43.5154%),0 股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为丰达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 2,894,718,15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077%),
5,576,19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923%),0 股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975,72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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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 55.5750%),5,576,19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44.4250%),0 股弃权。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股
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律师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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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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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董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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