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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能源: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告2018-09-28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8-057
    公司债券代码:112615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12616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02
    公司债券代码:112617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G1
    公司债券代码:112713         公司债券简称:18 深能 01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满足“十三五”期间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公司拟申
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如下:


    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召开董事会七届九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公司经逐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
续期公司债券业务》(以下简称:《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认为公司符合公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备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资格。
    (一)《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
                                    1
司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未经审计净
资产为人民币 243.08 亿元,符合该项规定。
    (二)《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
产的 40%”。《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指南》规定“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累
计权益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其中累计权益
性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仅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
按照上述规定,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测算,公司可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
债券的额度为人民币 97.23 亿元,由于公司尚未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
业债券,公司尚可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额度为人民币 97.23 亿元。《证券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本次
拟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 60 亿元)符合上述规定。
    (三)《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
分配利润预计足以支付本次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17.90 亿元、13.47 亿元和 7.49 亿
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2.95 亿元,按照合理利率水平计算,利
润指标符合该项规定。
    (四)《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指南》规定“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并申请可续
期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或转让的,除满足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达到 AA+及以上;(二)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最新主体评级为 AAA,符合该项规定。
    (五)《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债券发行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
定的利率水平。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不得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
情形: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下列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2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八)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不超过每 5 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附发行人
在每一周期期满时的续期选择权。公司可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决定是否行使发行
人续期选择权:选择续期的,则该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继续存续;选择不续
期的,则到期兑付。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
上”的规定。
    (九)《证券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
定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公司本次可
续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补充营运资金。
    (十)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后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3.1.1条规定。
    (十一)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符合《上市规则》第2.2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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