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2018-12-29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九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泸水辉力水电发
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收购泸水辉力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100%股权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净资产
值 1,090.16 万元,评估值为 9,735.92 万元,评估增值 8,645.75 万元,增值率
为 793.06%。本次收购价格以资产评估价格为作价依据,经过双方谈判协商,拟
定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0,709 万元,经可研报告经济测算,
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3.80%。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100%股权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