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 层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587-0765 传真:(86-755) 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 二○一七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一七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七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二○一七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上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现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魏伟、 陈珊珊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 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 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 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中兴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刊载的《关于召开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告》(以 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 2、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中兴通 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完整版)及关于召开二○一七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贵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刊载的《关于召开二○一六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告》和《关于 召开二○一七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告》(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及《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三项临 时提案,提议贵公司董事会将该三项提案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所 律师核查,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 3%以上的股份,该等临时 提案距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日期十日以上,贵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两 日内相应发出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时间、地点、 出席对象等事项并未改变。据此,贵公司股东提出上述临时提案并由贵公司董事 会予以公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 外,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作 出决议,并于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四十五日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中 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七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贵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网站上刊载的《关于召开二○一六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告》,贵公司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经计算拟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贵公司享 3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贵公司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拟审议事 项、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再次进行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A 座四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 贵公司董事长殷一民先生主持。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内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 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贵公 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A 股及 H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668,264,78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 4 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376,041,515 股,占贵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8%。 上述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H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48,939,477 股,占贵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5%。上述 H 股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39 名,代 表贵公司股份 43,283,793 股,占贵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 (2)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 册》、贵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376,041,515 股,占贵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上述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39 名,代 表贵公司股份 43,283,793 股,占贵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 (3)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H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 271,523,453 股,占贵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4%。上述 H 股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贵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 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 5 司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 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的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可通过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参加表决,外资股股东(H 股股东)可现场投票参加表决,并且贵 公司明确了各种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 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投票 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具体如下:(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后所附《中兴通讯股 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二○一七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二○一七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 6 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1) 公司二○一六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一六年 年度财务报告); 2) 公司二○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二○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二○一六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5) 公司二○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公司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公司关于聘任二○一七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一七年 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一七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②公司拟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二○一七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七年度的财 务报告审计费用; ③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一七年 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二○一七年度的内控审计费用。 8) 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①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300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②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 70 亿美元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9) 公司关于申请二○一七年衍生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计投票议案); 11) 关于公司申请二○一七年度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13)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7 其摘要的议案; 14)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 度》的议案; 15) 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 2017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1)至第(10)项议案 属于普通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上述第(11)至第(15)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赵先明先 生、熊辉先生等合计四人(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中兴通讯 A 股股 票数量为 855,115 股)作为贵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 上述第(13)至第(15)项议案均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 的议案; 3) 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 2017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1)至第(3)项议案属 于特殊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赵先明先生、熊辉先生等合计四人(于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中兴通讯 A 股股票数量为 855,115 股)作为公 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第(1)至第(3)项议案 均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8 1)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 的议案; 3) 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 2017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第(1)至第(3)项议案属 于特殊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9 附件一: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决权股东所持股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份比例 普通决议案(10项) 总计 1,667,482,265 99.9531% 659,600 0.0395% 122,920 0.0074% 公司二○一六年年度报告(含经境内 其中:与会持股 395,163,229 99.8024% 659,600 0.1666% 122,920 0.0310% 5%以下股东 1 外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二○一六年年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度财务报告) 境外上市外资股 248,160,357 99.6870% 659,600 0.2650% 119,520 0.0480% (H股) 总计 1,667,482,265 99.9531% 659,600 0.0395% 122,920 0.0074% 其中:与会持股 395,163,229 99.8024% 659,600 0.1666% 122,920 0.0310% 5%以下股东 2 公司二○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248,160,357 99.6870% 659,600 0.2650% 119,520 0.0480% (H股) 总计 1,657,659,689 99.3643% 659,600 0.0395% 9,945,496 0.5962% 其中:与会持股 385,340,653 97.3216% 659,600 0.1666% 9,945,496 2.5118% 5%以下股东 3 公司二○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238,337,781 95.7413% 659,600 0.2650% 9,942,096 3.9938% (H股) 总计 1,657,518,309 99.3558% 659,600 0.0395% 10,086,876 0.6046% 其中:与会持股 4 公司二○一六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385,199,273 97.2859% 659,600 0.1666% 10,086,876 2.5475% 5%以下股东 内资股(A股) 1,419,180,528 99.9898% 0 0.0000% 144,780 0.0102% 11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决权股东所持股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份比例 境外上市外资股 238,337,781 95.7413% 659,600 0.2650% 9,942,096 3.9938% (H股) 总计 1,657,659,689 99.3643% 659,600 0.0395% 9,945,496 0.5962% 其中:与会持股 385,340,653 97.3216% 659,600 0.1666% 9,945,496 2.5118% 5%以下股东 5 公司二○一六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238,337,781 95.7413% 659,600 0.2650% 9,942,096 3.9938% (H股) 总计 1,658,370,209 99.4069% 68,600 0.0041% 9,825,976 0.5890% 其中:与会持股 386,051,173 97.5010% 68,600 0.0173% 9,825,976 2.4816% 5%以下股东 6 公司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内资股(A股) 1,419,253,308 99.9949% 68,600 0.0048%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239,116,901 96.0542% 0 0.0000% 9,822,576 3.9458% (H股) 7 公司关于聘任二○一七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总计 1,655,565,867 99.2388% 2,865,642 0.1718% 9,833,276 0.5894%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一七 其中:与会持股 383,246,831 96.7928% 2,865,642 0.7237% 9,833,276 2.4835% 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授权 5%以下股东 7.1 内资股(A股) 1,419,314,608 99.9992% 0 0.0000% 10,700 0.0008% 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 境外上市外资股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 (H股) 236,251,259 94.9031% 2,865,642 1.1511% 9,822,576 3.9458% ○一七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总计 1,655,573,167 99.2392% 2,865,642 0.1718% 9,825,976 0.5890% 公司拟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 司二○一七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 其中:与会持股 383,254,131 96.7946% 2,865,642 0.7237% 9,825,976 2.4816% 5%以下股东 7.2 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具体情况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确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二○一七年度 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236,251,259 94.9031% 2,865,642 1.1511% 9,822,576 3.9458% (H股) 7.3 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总计 1,658,258,704 99.4002% 180,105 0.0108% 9,825,976 0.5890% 12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决权股东所持股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份比例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二○一七 其中:与会持股 385,939,668 97.4729% 180,105 0.0455% 9,825,976 2.4816% 5%以下股东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据审计具体情况确定安永华明会计师 境外上市外资股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一七年 (H股) 238,936,796 95.9819% 180,105 0.0723% 9,822,576 3.9458% 度的内控审计费用 8 公司拟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计 1,646,988,954 98.9067% 8,224,126 0.4939% 9,982,276 0.5995% 其中:与会持股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5%以下股东 374,669,918 95.3659% 8,224,126 2.0933% 9,982,276 2.5408% 8.1 30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内资股(A股) 1,419,312,608 99.9991% 2,000 0.0001% 10,700 0.0008% 境外上市外资股 227,676,346 92.6003% 8,222,126 3.3441% 9,971,576 4.0556% (H股) 总计 1,646,996,254 98.9071% 8,224,126 0.4939% 9,974,976 0.5990% 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与会持股 374,677,218 95.3677% 8,224,126 2.0933% 9,974,976 2.5390% 5%以下股东 8.2 深圳市分行申请70亿美元综合授信额 内资股(A股) 1,419,319,908 99.9996% 2,000 0.0001% 3,400 0.0002% 度的议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 227,676,346 92.6003% 8,222,126 3.3441% 9,971,576 4.0556% (H股) 总计 1,655,220,380 99.4010% 0 0.0000% 9,974,976 0.5990% 其中:与会持股 382,901,344 97.4610% 0 0.0000% 9,974,976 2.5390% 公司关于申请二○一七年衍生品投资 5%以下股东 9 额度的议案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235,898,472 95.9444% 0 0.0000% 9,971,576 4.0556% (H股) 总计 1,621,933,664 97.2228% 10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与会持股 -- 349,614,628 88.2986% 5%以下股东 13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决权股东所持股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份比例 内资股(A股) 1,399,220,030 98.5835% 境外上市外资股 222,713,634 89.4650% (H股) 特别决议案(5项) 总计 1,537,475,073 92.1601% 120,963,736 7.2509% 9,825,976 0.5890% 其中:与会持股 关于公司申请二○一七年度一般性授 265,156,037 66.9678% 120,963,736 30.5506% 9,825,976 2.4816% 5%以下股东 11 权的议案 内资股(A股) 1,417,496,169 99.8711% 1,825,739 0.1286%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119,978,904 48.1960% 119,137,997 47.8582% 9,822,576 3.9458% (H股) 总计 1,658,438,809 99.4110% 0 0.0000% 9,825,976 0.5890% 其中:与会持股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 386,119,773 97.5184% 0 0.0000% 9,825,976 2.4816% 5%以下股东 12 案 内资股(A股) 1,419,321,908 99.9998% 0 0.0000%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239,116,901 96.0542% 0 0.0000% 9,822,576 3.9458% (H股) 总计 1,583,741,982 94.9822% 83,515,288 5.0087% 152,400 0.0091%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其中:与会持股 312,084,461 78.8586% 83,515,288 21.1029% 152,400 0.0385% 5%以下股东 1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内资股(A股) 1,416,738,870 99.8779% 1,727,923 0.1218% 3,400 0.0002% 要的议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 167,003,112 67.0858% 81,787,365 32.8543% 149,000 0.0599% (H股) 总计 1,583,741,982 94.9822% 83,515,288 5.0087% 152,400 0.0091%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其中:与会持股 312,084,461 78.8586% 83,515,288 21.1029% 152,400 0.0385% 5%以下股东 1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 内资股(A股) 1,416,738,870 99.8779% 1,727,923 0.1218% 3,400 0.0002% 议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 167,003,112 67.0858% 81,787,365 32.8543% 149,000 0.0599% (H股) 15 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总计 1,583,713,971 94.9908% 83,512,194 5.0090% 3,400 0.0002% 14 赞成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决权股东所持股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份比例 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 其中:与会持股 312,056,450 78.8874% 83,512,194 21.1118% 3,400 0.0009% 5%以下股东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资股(A股) 1,416,738,870 99.8779% 1,727,923 0.1218% 3,400 0.0002% 境外上市外资股 166,975,101 67.1231% 81,784,271 32.8769% 0 0.0000% (H股) 15 附件二: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特别决议案(3项)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内资股(A股) 1,416,738,870 99.8779% 1,727,923 0.1218% 3,400 0.0002%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其中:与会持股 145,081,349 98.8207% 1,727,923 1.1770% 3,400 0.0023% 要的议案 5%以下股东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内资股(A股) 1,416,738,870 99.8779% 1,727,923 0.1218% 3,400 0.0002% 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 其中:与会持股 145,081,349 98.8207% 1,727,923 1.1770% 3,400 0.0023% 议案 5%以下股东 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内资股(A股) 1,416,738,870 99.8779% 1,727,923 0.1218% 3,400 0.0002% 3 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 其中:与会持股 145,081,349 98.8207% 1,727,923 1.1770% 3,400 0.0023%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以下股东 16 附件三: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赞成 反对 弃权 序号 审议事项 股份类别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特别决议案(3项)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189,587,088 69.8235% 81,787,365 30.1217% 149,000 0.0549% 要的议案 关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 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的 189,587,088 69.8235% 81,787,365 30.1217% 149,000 0.0549% 议案 关于提请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股 (H股) 3 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2017年股票期权 189,559,077 69.8595% 81,784,271 30.1405% 0 0.0000%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