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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07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以及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
弃参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2,013人调整为1,996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
15,000万份调整为14,960.12万份。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3号》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进行上述调整。
    2、关于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备忘录3号》以及《20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2017年7月6日(星期四),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3号》及《2017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6日向1,996名激励
对象授予14,960.12万份股票期权。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曦轲   陈少华   吕红兵   Bingsheng Teng(滕斌圣) 朱武祥



                                                         201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