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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机场: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30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粤深天成意字第 036 号




           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十二层
       联系电话:0755-33339800      传真:0755-3333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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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粤深天成意字第 036 号



致: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深天成”)接受深圳市机场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商翁律师、李丰律师(下

称“深天成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

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深天成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深天成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

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自行负责,深天成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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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

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深天成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内容及其所涉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深天成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深天成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6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公司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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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 6月 29日的交易时
 间,即 9: 30—11: 30 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的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9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
宝安国际机场T3商务办公楼A座702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公司董事长罗育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深天成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截止 2017 年 6 月 22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120721193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7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深天成律师。

    经深天成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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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深天成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会议

审议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为普通决议事项,
以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或代表)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涉及关联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
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以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普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或代表)的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深天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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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程洁海 律师




见证律师:

                    彭商翁 律师




                     李丰     律师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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