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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机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06G20170559-00001


致: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指派郑德刚律师、赖轶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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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
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
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三)14:30 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T3
商务办公楼 A 座 7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育德先生主
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
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
审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9 名,代表股份 1,302,289,83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 2,050,769,509 股的 63.5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7 名,代表股份 1,198,166,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050,769,509 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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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2 名,代表股份
104,123,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050,769,509 股的 5.077%。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一项议案:

    (一)审议《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
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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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1,302,131,6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8%;反对票为 1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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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秀峰




                                              承办律师:
                                                                  郑德刚




                                              承办律师:
                                                                  赖轶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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