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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2019-10-25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有限公司续签
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
了解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
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
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
的了解。我们认为:
    自 T3 投入运营以来,公司贵宾服务业务由深圳市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卓怿公司”)运营,公司与卓怿公司签订了《深圳
宝安国际机场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
收取场地租金及专属资源使用费。目前原协议到期,为保障 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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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宾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并根据民航局[2017]18 号文规定,
头等舱、办公室出租等非航空性业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价,因此有必要与卓怿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调
整收费标准,保障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收费标准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本次关联交易费用包含场地租金和专
属配套资源使用费。场地租金根据民航局[2017]18 号文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专属配套保障资源收费按照原协议标准,收费
标准 40 元/人次, 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卓怿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
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1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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