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聘请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单位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 2016 年度相关审计工作过程中恪守职责,较好地履行其审计责任,完成了 2016 年度公司委托的财务报表审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审计等各项工作。该所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其为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单位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全胜 谢家伟 罗元清 邵瑞庆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