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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意压缩: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7-07-22  

						证券简称:华意压缩           证券代码:000404          公告编号:2017-068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经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协商,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
公司拟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为期三年《金融服务协议》:公司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每日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
利息及手续费)及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调整为不超过 30 亿元。根据协议,财务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及中国银监会
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股份)与间接控
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各持有财务公司
5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财务
公司签署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
案》。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寇化梦先生、史强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2 票回避。独立董事签署了书面事前
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与财务公司正式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本协
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 2016 年 4

                                     1
月 25 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

    注册资本金:1,887,941,751.02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主营业务: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
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
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
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
委托投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
的消费信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川集团与长虹股份各持有财务公司 50%的股权;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关联人的主要业务与财务数据

    历史沿革:长虹集团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13]423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3 年 08 月 22 日领取《金融许
可证》(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56H251070001),2013 年 8 月 23 日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70600036680),2015 年 10 月 29 日取得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长虹集团财
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10 亿元人民币,其中:四川集团出资额为 5 亿元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 50%;长虹股份出资额为 5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0%。2016
年 10 月 8 日,长虹集团与长虹股份签订增资协议决定以现金方式对长虹集团财

                                     2
务公司进行增资。2016 年 11 月 25 日增资完成,长虹集团财务公司取得变更后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变更为 1,887,941,751.02 元,长虹集团、长虹股份各占
比 50%。公司法人代表:胡嘉,注册地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

    长虹集团财务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正式营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1,146,093,582.24 元,吸
收存款 7,430,530,383.75 元,负债总额 8,952,766,947.97 元,股东权益为
2,193,326,634.27 元,营业收入为 106,655,899.17 元,净利润 67,131,671.11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624,031,727.12 元。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 10,322,469,466.16
元,吸收存款 6,557,714,351.32 元,负债总额 8,099,921,024.57 元,股东权
益 为 2,222,548,441.59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74,739,261.08 元 , 净 利 润
29,221,807.32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8,425,867.72 元。

    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无失信记录。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四川长虹
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持有财务公司 50%的股权,财务公司系与本公司受同一
控制方控制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
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及
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拟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下属公司的要求,向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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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及中国银监
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甲方提供担保;

    5、对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相关业务(具
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
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7、办理甲方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甲方的存款;

    9、对甲方贷款及融资租赁;

    10、办理甲方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11、 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外汇服务的前提下, 对甲
方提供结售外汇服务;

    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
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
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
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
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不损害上市公司的
利益,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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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乙方作为甲方控股股东的关联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
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
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亦不低于任何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
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
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亦不高于任何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
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
当时任何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
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
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并实施该等
限制,并保证不超过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三年的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
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三年的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
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六)风险控制

    1、乙方应保证甲方存放于乙方存款的安全和独立,甲方可随时支取使用,
不受任何限制。

    2、 乙方应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乙方应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
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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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保障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当乙方出现支付困难情况时,乙方应当
协调股东相应增加资本金,解决该乙方的支付问题。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
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 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
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 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
件等重大事项;

    (4) 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
等事项;

    (5) 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
对乙方的出资额;

    (6)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 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 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 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
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
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和支持。

    6、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


                                   6
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月报、季报、年报,乙方的年报应
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
效后,双方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
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它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制订了《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
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项关联交易旨在于满足公司发挥资金规模效益,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
成本和费用的需求。

    财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长虹集团成员单位的结算平台,作为本公司
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
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七、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通过与财务公司合作,加速了公司自身资金周转,节约了交易成本和
费用,使公司生产经营以及资本运作等领域的发展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融
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
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且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约定,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类
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及财务公司向本公司
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造成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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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 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活期存款 72.16 万元,协定存款
75,700.36 万元,保证金存款 20,554.07 元,开立承兑汇票 27,205.34 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书面签署了表示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
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并同意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
交易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财务公司开业批复、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公司章程等
文件,查阅华意压缩相关交易及决策文件,并与华意压缩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保
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定,本次华
意压缩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华意压缩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尚待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审议程序及相关文件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4
年修订)》、《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文件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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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华意压缩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
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保障公司资金需求。同时,针对以后可能发生的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华意压缩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
保证了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
    4、保荐机构对本次华意压缩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书

    4、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有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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