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更正公告2018-12-28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证券代码:000404 公告编号:2018-086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虹华意”)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致使
披露内容有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修订后的条款第二十五条,原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现更正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了上述更正内容外,原《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
谅解。
更正后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以最新发布为
准)全文如下: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落实新公司法相关内容,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回购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股份的。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活动。”
的活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职工。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决,实行一人一票。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除上述的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章程修正案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