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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华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2-0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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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君顾字第 115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 , 指 派 林 煌 彬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810068022 ) 和 刘 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611831149)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

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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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214,769,102 股,占公

司总股本(695,995,979 股)的 30.8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70,070 股,占公司总

股本(695,995,979 股)的 1.23%。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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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0 年 2 月 3 日上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及 2020 年 2 月 3 日 9 时 15 分至 2020 年 2 月 3 日下午 15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215,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3,215,3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反对

1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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