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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7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7-024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7年5月16日9:

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

年5月15日15:00至2017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徐德良副董事长

    6、会议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㈡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103,026,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66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 份

102,940,4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2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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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
       ㈠ 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4.3902%;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㈡ 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390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㈢ 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390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㈣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390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㈤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390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㈥ 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390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㈦ 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390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㈧关于英特药业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6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24.3902%;反对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75.60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江良、李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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