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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2018-09-2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已经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科学、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具体如下:

       第一条本规划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二)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红;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当年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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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

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

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有可分配利润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

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投资、购买资产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公司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5%。

    (三)现金分红比例与时间间隔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当年度应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公司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讨论时,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投资支出等各种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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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与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

需求,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机制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变更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式通过。

    3、公司在制订与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变更方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调整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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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进行详细说明。

    7、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低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8、拟发行证券、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

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

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六)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从该股东应

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规划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对子公司的控制力,

通过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等,审议其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配方案,积极督促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保障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和修订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订后,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

参照最近一次制订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再另行制订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第六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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