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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2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8 年 9 月修订)
              (经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集团”或“公司”)
的健康发展,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经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英特集团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而
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主体的控股企业,包括:

    1、英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英特集团持股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派出董事占其
董事绝大多数席位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英特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

    英特集团各职能部门,英特集团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英特集团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英特集团其它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英特集团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
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英特集团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它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子公司董、监事会和股东会

    第五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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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

    英特集团主要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
事会(或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和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监事)能合法、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3、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收购其它股东的股份;

    4、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等子公司所有经营运作的重要文件;

    5、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6、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英特集团享有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推荐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英特集团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由英特集团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2、子公司董事长应由英特集团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3、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英特集团推荐的人选担任;

    4、英特集团有权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批准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5、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英特集团同意。其任职期间,
同时接受英特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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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英特
集团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
整。

       第九条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
送英特集团董事会秘书处,提请英特集团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英特集团
董事长有权对特别事项提出修改意见,或决定增删议案。英特集团派出人员必须
如实地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
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英
特集团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英特集团
及其它股东的权益。

       第十二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组织编制年度工
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后,提交子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营运报告及财务报表(如资产
负债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向英特集团财务部汇报并提交相关文件:

       1、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提供上一季度子公司的经营情
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第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
报表。

       3、应英特集团董事会或财务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
及财务报表。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
除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
的建设情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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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子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涉及
英特集团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遵守英特集团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英特集团实行统一
的会计制度。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公司财
务部门负责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根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英特集团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
送相关报表及报告。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英特集团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英特集团董事
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未经英特集团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
保。英特集团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程
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子公司申报
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
资效益,并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1、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2、经营班子讨论研究;

    3、形成书面报告,报英特集团审核;

    4、英特集团审核意见为可行的,由子公司提交其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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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
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定期每月或每季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及
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
协助,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利润分配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配,并应
保障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重视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以可
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划
安排应符合母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划安排。子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者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子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参照英特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
以及其它可能对英特集团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
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除应配合英特集团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
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
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子
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
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它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积极全力配合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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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如有阻挠或不配合,本公司将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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