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关于(2017)津民初102号诉讼案的进展公告2018-09-25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20 证券简称:长航凤凰 编号:2018-05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津民初 102 号诉讼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9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顺航)函件,函称因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复称广东文华)针
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 10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公司收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诉讼情况
2017 年 10 月,原告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总公司诉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
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立案,后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 年 12 月 4 日 ,公司收到天津顺航函,函称收到天津高院(2017)津
民初 102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
总公司就与被告天津顺航及被告广东文华因置出资产承诺未及时履行导致的纠
纷提起诉讼,并向天津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天津高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
告 名 下 价 值 281,375,921.21 元 的 财 产 , 具 体 冻 结 了 天 津 顺 航 持 有 的 公 司
181,015,974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17.89%),详见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2017-077 号公告。
2018 年 7 月,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 102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广东文华福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东文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长江航运 (集团)总公
司人民币 265,826,870.04 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详见本公司 2018
年 7 月 23 日 2018-048 号公告。
判决书送达后,广东文华不服一审判决的全部判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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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天津顺航未提出上诉。
二、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长航集团要求广东文华承担连带责任的
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长航集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的判决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暂不会造成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