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厦门紫光学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会 议资料,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兰玉、李元旭、王震 2018 年 10 月 29 日